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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错!!!
我党初心不变,一脉相承!
从正确走向正确,就如从胜利走向胜利。
从正确走向更正确,就如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
从苏区,延安,东北至全中国。
哪是“两个不能否定”?
是全部,每一阶段不能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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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土改运动给贫苦无地少地农民带来了实惠,同时把地主及其家属子女打入深渊。越来越多研究显示,中国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就其规模、形式、作用和延续方式而言,与欧洲国家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差别——各阶层是流动的
老高按:对中国的土改,素无研究,也久未关注。要感谢三个人叫醒了我,第一个是加拿大华人会计师兼作家谢宝瑜,写了一部长篇小说《玫瑰坝》,其中开头部分写了工作队来到农村,不由分说就开大会枪决了老地主;这样控诉土改罪行的作品,国内不可能出版,他就自己注册成立绿野出版社,2006年自费出版,60多万字,900多页,十多年来不胫而走,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好评,连中国大陆的百度百科、腾讯和豆瓣读书,也设词条、发评论; 第二位是前重庆师大副教授谭松,多年调查土改真相和被清算的地主的命运,著作和文章无数; 第三位,就是我的校友、两个月来因日记而被围攻的女作家方方。2016年她的长篇小说《软埋》出版,次年获得了路遥文学奖,却因其中写到主人公的长辈们在土改中被杀、自杀的遭遇而受到左派抨击,当局下令停印并下架。 被他们叫醒之后,我看了大量关于土改的专著、论文以及一些档案史料,尤其是去年9月参加在纽约举行的关于土改的国际研讨会,随后协助编辑《重审毛泽东的土地改革》论文集上下卷,我敢说,我对土改问题有了相当全面、也有一定程度深入的了解。我认为,作为中共建政之后第一场全国超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如同宋永毅借用的文化理论中的“原型”这个概念,土改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开了中共所有政治运动的先河,发展出后来倒行逆施的各种变异品种,其恶劣影响至今积重难返。许多人看到当下“小粉红”就是义和团再世,红卫兵复活,其实,他们也是土改中气势汹汹的贫农团重现。 我这一代人以降,基本没有经历过土改,很不了解,但人们越来越有兴趣了解。就在前几天,因为我在《伐林追问》节目中提到东北土改的血腥,还有几位观众留言提问。我想,与其零敲碎打地了解土改,不如从根上厘清土改的来龙去脉,很有必要。为此推荐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杨奎松教授的一篇长文。文章中数字多,比较枯燥,而且长,但是提供了靠谱的史实根据、理性的分析思路,您花一个多小时读下来,可以说对土改问题争论的症结就基本上了解了大半。我分成两部分,今天刊出上半部分,有一万三千多字。注释部分我也都保留了,如果您没有时间和兴趣,可不必看。
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上)
杨奎松,爱思想网 2020-05-07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很大程度上依靠财富、血缘关系建构起来的传统权力结构和统治秩序被彻底摧毁,中央政府第一次把数亿农民有效地组织在自己的——而不是借助于农村富裕阶层和宗族势力网络的——权力系统之中。在这场天翻地覆的大改组、大变革中,原来处在农村社会中上层的地主、富农阶层成为了这场社会大变革的牺牲品。但是,长期以来,研究土地改革及其受益者贫雇农土改前后状况的著述很多,研究土改背景下地主富农情况的学术成果还几乎没有。无疑,这个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要了解土地改革的利弊、意义与影响,非弄清楚这些问题不可:中国的地主、富农到底是怎样一种状况,他们缘何会成为革命性土改的对象,他们在这场土改运动中的实际境遇怎样,以及为何在失去了身为地主富农赖以存在的资本之后,他们依旧不能改变自身的成份,并因此长期被排斥在整个社会之外?换言之,中共对他们的政策,经历了怎样一种变动的过程,为何从原本的区别对待,转向了“一刀切”;从三五年后即可恢复政治权利,转向了无限期地将这一几近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的人群视为危险的敌人?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怎样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在起作用? 由于篇幅的关系,本文不能全面解读如此复杂的历史问题,但仍想就中国地主的实际状况及其在建国前后土改运动中的命运问题,略做一点分析和说明,用以论证这个问题讨论的必要与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地主,古语中多指当地的主人或土地神,唐代以后虽也被用来指田地的主人,但向无贬义。近代以来,随着阶级概念的引入,地主一词逐渐成为英文术语“Landholder”或“Landlord”的汉译政治名词,即特指那些依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生的人。1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创造一切,全部利润、利息、地租,都单纯是对劳动者的剥削”2,靠收取地租为生的地主自然就被钉在了剥削者的耻辱柱上。 通过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运用暴力手段,剥夺地主的土地财产,以满足贫苦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来解决农村中生产资料占有和贫富不均的问题,发源于俄国的十月革命,并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共产党在革命中和革命胜利后共同效仿的做法。不容否认,这种大刀阔斧,快刀斩乱麻的解决办法,对于根本改革农村社会具有神奇的效果,而且几乎都极大地便利了各国共产党人为迅速创立和发展本国现代工业攫取原始积累。不过,经过几十年之后,特别是鉴于台湾土改的经验,和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意外地发现,在农村,当年那些地主、富农并不都是剥削成性、好逸恶劳;他们与农民的关系,也并不都像教科书里讲的那样紧张;他们的财产也并不都是凭藉权势盘剥欺诈而来;他们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经营生产上的能手。台湾的不少地主,被迫转向工商业后大都取得了成功;即使是大陆那些因成份不好被剥夺了土地财产的家庭,如今改革开放,许多人,哪怕是他们的子女,都再度展现了他们的才能,重又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大户”。3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促使许多研究者对当年的土改运动及其方法,展开深刻的反思。 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通常是以顺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为前提的。在欧洲,包括俄国,在走向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过程中,土地改革几乎都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但十分明显的是,相对于土地占有情况不同的国家,土地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会各有不同。最早成功地实行了土地改革的英国,就丝毫不曾考虑过解决土地占有不平等的问题。英国的土改不仅没有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需求,而且旨在提高土地集中程度,便利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它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却大大推动了英国资本主义整体的进程。法国的土地改革着眼于实现“耕者有其田”,造就了大批小农,但却进一步巩固了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速度,导致法国的工业发展很长时间明显地落后于英国。苏联的土地改革,首先通过暴力的手段剥夺了贵族大地主及其相当部分富农的土地财产,以满足普通农民的土地要求。当发现此举不能有效地获得农业剩余以发展工业之后,斯大林采取了集体化的措施,强行将农民纳入到国家计划经济的控制之下,以牺牲农业的办法促成了工业的飞速发展。但同时,苏联的农业增长及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却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中共的土地改革及其集体化的措施照搬了苏联的模式,也因此在相当程度上步了苏联的后尘。在城市居民生活长期保持低工资、低消费的同时,广大农村的农民则为保证工业和城市计划发展的需要,不仅得任由国家竭泽而渔,而且在身份上沦为了二等公民。建国30年后,中国甚至还有几亿农民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中国取得了空前的工业增长速度。但即使纯粹着眼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一个事实,就是,这种空前的增长成绩,并非纯粹是从农业的积累中得来的。与苏联的情况不同,中国当年工业基础的建立与生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外力,即苏联提供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装备等各个方面的大力援助。一旦中苏关系破裂,建立在这种援助基础上的工业发展,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制约。4由此可知,如果没有苏联援助,完全依照苏联当年的办法进行工业原始积累,即使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中国也很难迅速建立起自己的大规模的工业基础。换言之,照搬苏联的土改办法,虽然在苏联的援助下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就其经济发展的效益而言,对中国也未必就是最合适的。 对中国来说,苏联做法之不尽可取,除了上述原因以外,最主要的还在于它并不真的适合中国的国情。这种办法导致中国农村中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的精英,乃至他们的子孙,都成了政治运动的牺牲品。为了加速工业的发展,实行土地改革,破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尤其是把大地主手中的土地国有化,或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然后推动其合作化,都是理当实行的改革步骤。但是,忽视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小农经济和小土地所有制这一事实,简单地把中国看成与俄国一样,相信土地已经高度集中5,必须彻底消灭地主阶级,才能把农民从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却多少有些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国情。 有关近现代以来中国并不存在土地日趋集中的严重趋势的观点,近年来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研究者的认同。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几乎所有认真比较考察了全国各地土地占有调查资料的研究者,都不能不同意,以往关于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大约70-80%的土地的说法,是不准确的。郭德宏最早分析了中共建国前后各种百分比的统计数据,并得出结论:地主富农“在旧中国的几十年间”,“约占户数和人口的9.45%,占土地总数的54.37%。”6这意味着,过去有关地主富农霸占着农村绝大部分土地的说法并不成立,地主富农所占土地全国平均只达到半数略多而已。但是,这种比例数上的减少,仍旧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即中国的地主富农以极少的人口占据着半数以上大量的土地。这也正是为什么,郭德宏相信过去的说法虽有夸大,却坚信传统的观点和革命性土改运动根本上并无不妥。③ 针对郭德宏的不彻底,高王凌和秦晖等显然认为有必要摈除关于富农的统计数据,单独计算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这样区分的好处是,既避免了把富农与地主混为一谈,并列为地主土地占有制的两大支柱,也避免了由于过去富农概念含混,计算不当而造成的统计数据的不实。不过,依照这样一种办法统计出来的数据,各位学者的结论其实也相差无几,即: 郭德宏:地主占农村户数和人口约3.79%,占有土地约38.29%。④ 高王凌:地主户数约占农民总户数的3-4%,地主人口约为农民总人口的5%,占有土地在30-40%之间,简单平均为36%。7 由于只有两三个百分点差距的数据未必能够改变人们以往的看法,因此,高王凌进一步探讨了地主和农民的租佃关系,说明农民并非像传统书上讲的那样完全被动地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因为,农民租地交押金,地主就要为押金付息;押金交得多,田租就相应少,押金交得少,田租就相应多;一般情况下地租率为五五开,至多四六开,且只按实际田亩主粮一季产量统计,多数农村佃户在附带田边、旱地、山林、水塘所种植的其他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同时,因为佃户抗租欠租等种种原因,地主地租实收率通常只相当于规定租额的30%,如此等等。8 对此,当年曾亲身参与中共中南局领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杜润生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很明确地表示同意占农民人口约5%的“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这一新的研究数据,也不否认因天灾战祸频仍,有收租困难的情况,但他认为高对地主与农民租佃关系的看法,举的只是个别事例,不能因此得出“有地主无剥削”的结论。即使相信地主占有土地不到总量的40%,在他看来,以往的结论也无可动摇。即:“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官僚军阀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到处可见。特别是民国以来,地主与高利贷者集于一身,官府横征暴敛,超经济掠夺,地主的土地负担大多数转嫁于农民,加之人口增加,生活艰难,地租率远远高于资本平均利率。大量地区,农村宗法社会遗留的人身依附,当时依然存在。这一切阻碍了社会资本向工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经营的转移。……这个社会结构,除非用革命手段予以扫除,没有别的出路。”9 杜润生的看法并非毫无道理。因为无论怎样改变地主农民占有土地的比例数,也无论怎样强调地主农民租佃关系中农民的主动地位,都不能改变基于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地主不劳而获这样一种事实,甚至也很难扭转人们固有的“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官僚军阀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到处可见”这样一种认识。这里的问题其实在于,能否简单地把“地主”这一概念和“土地集中”的概念等同起来?也就是说,中国是否真的存在“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或土地集中的严重趋势?尤其是,占农村人口总户数将近4%的小地主,有没有可能普遍依仗权势,强权掠夺、横征暴敛、进行超经济剥削和任意将土地负担转稼于农民……? 实际上,简单地采用百分比的统计数据考察地主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它完全忽略了地主大小、占地多少及其由此带来的种种重要差别。如同我们许多研究者至今仍旧习惯于把地主和富农混为一谈一样,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所显示的,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的传统阶级观念。只要是地主,不管大小,不管穷富,不管为人善恶,不管对革命态度如何,也不管财产由何而来,统统都是不劳而获的封建剥削者,都应视为农民的敌人。因为,从阶级斗争的角度看问题,他们都应该是对剥夺的对象。 在这方面,唐致卿通过对山东农村经济的大量实证性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和思考角度。他认为:“实际上,农村中并没有固定的社会阶层,各阶层处于不停的分化与流动中”,即: 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地主经济也受小农经济规律的制约支配。一方面是无数人因天灾人祸而破产,一方面是一部分人因农商工而致富。地主富农破产而成小农,小农致富而成富农。一个农民家庭可能因一个儿子跻身士林谋得一官半职而为地主,一个大地主也可能在几十年内分化出一批中农、贫农户。地主经济只是小农经济的放大,其思想文化、经营方式、生产方式,都与小农并无根本差别。在农村,讨饭二三十年而后成为富农,因赌博将房产地契一夜输光而成为贫雇农的人屡见不鲜。这样的地主并没有特殊的地主经济范畴和独特的思想,这样的贫雇农也没有特殊的与地主富农有差别的农民思想。地主是有土地有家资的小农,小农每日都梦想成为地主富农,只是手中缺少土地钱财。地主富农与中农贫农周期地永无休止地对流易位。10 十分可惜的是,唐在同一本书的另一处又写道:“地主阶级根本不过问生产过程,以收取地租为惟一职能,成为农村中的寄生阶级。”“地主阶级不仅将土地作为直接的经济剥削手段,榨取农民的地租,而且依恃土地特权,对佃农进行超经济强制,使佃农被束缚于封建土地制度之下。”“地主占有土地,实行残酷的原始性剥削,在农业生产中造成了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种种破坏性因素。”“地权同时是政治压迫的基础。在旧中国,正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形成了落后的社会关系和国家政治法律军事制度的根本特征。”③在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唐通过实证研究,看到了一个充斥着差别不大、周期性易位流动的小地主与小农关系的真实的农村社会;但他在观念上又不能完全跳出传统阶级分析的窠臼,因而不能不离开他所看到的情况,从理论上强调地主作为一个农村阶级整体上具有寄生性、落后性、压迫性和破坏性,结果就出现了上述明显矛盾的两种判断。 其实,如果我们承认中国近现代的农村依旧是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话,我们就不能不注意到它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以满足个体家庭消费为生产目的的基本特征。正是这种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的小农经济,和适应于这一社会生产方式的土地买卖、诸子均分、科举取士、宗族伦理关系等传统与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了以租佃关系为中心的中国地主土地占有制度的发展。中国的地主制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地主制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欧洲多数国家因为贵族世袭和限制土地买卖等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批大地主,那里几乎没有小地主生存的空间;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体制却周期性地分解着大地主,并持续不断地在小农中间制造着小地主。换言之,唐通过实证研究所观察到的情况并没有错。只是,在唐笔下那些时时受到小农经济规律支配和破产威胁,和小农划不清界限的所谓“地主”,需要具体说明是小地主,他们和那极少数大规模垄断着土地资源,有条件依仗权势,巧取豪夺,实行残酷的超经济剥削的大地主,并不能等量齐观。只有了解到这一点,唐致卿的这一概括才是准确的和有意义的,即这些小地主不过是些“有土地有家资的小农”而已。他们和多数农民之间本质上并无多少差别。除非出现奇迹,他们几乎没有成为大地主的机会,反倒是随时都有因分家、灾荒、战争及经营不善而破产,重新变成小农的可能。因此,他们中许多人和极少数军阀官僚大地主,未必有着一致的阶级利益。
二,小地主的中国
能否证明中国近代以来的地主阶层,仍是以小地主为主呢? 我们首先以陶直夫 (钱俊瑞) 1934年提供的数据来算一笔账。陶是早年高度肯定中国土地集中化趋势严重的学者,他在1934年研究统计:当时全国地主约有240万户,占农民户数4%,总共据有7亿亩土地,占全国可耕地面积的一半 (50%) 。如果此说无误,那么,陶显然没有注意到:这240万户地主,平均每户也只能占地约290亩,充其量大家都只是中地主罢了,都算不上大地主。11 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全国各地确有少数军阀大地主存在,他们占有土地少则数千亩,多则以万数计。12 另外,我们也知道,当时全国还有近10%左右的公有土地存在。再加上列强各国,包括外国公司、教会等当时也占据着数量不少的土地。13 如此算下来,这240万户中90%的地主家庭平均占地充其量也就在百亩上下,人均也不过十几亩地。14 1937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全国16个省163个县大约2000万亩土地上的129.5万农户土地占有情况也进行过一次调查。这次调查也多少可以得出以上的推论。调查显示,户均占地120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农户的98.66%,人均占地16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各省农户的99.62%。这足以说明中国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国家。如果按地主占户数约4%计算,则地主户应为占地面积超过50余亩,人均16亩以上者,他们总共占地约为总面积的33%。人均6—16亩者达到总户数的4.44%,占地相当于总面积的24%;而人均有地16亩以上者,只占总户数的0.38%,占总面积的9.75%。所谓大地主,由500亩以上计算,占地500—999亩者为0.07%,占地千亩以上者仅为0.02%。他们所占土地分别为总面积的2.30%和1.75%。15 上述统计数据,到1949年又有了某些变化。但变化的趋向,不是更加集中,反而是进一步分散了。当年统计的地主户数240万,到1950年初竟变成了400万户。1930年代的统计因为依据的是地籍和赋税资料,受中央政府当时有效管辖范围所限,出现漏记少记不可避免,但少160万户,也不大可能。1950年代初的统计,难免有在土改划成份时扩大化的情况存在,但考虑到这时的统计已经经历了两度大规模的土改反霸及镇反运动的冲击,各地因各种原因逃亡和死亡的地主人数已超过数十万,因此两者相抵,应该也不会差得太远。 如此算下来,中国当时人口约5.4亿,农业人口姑且计为4.5亿,可耕地大约14亿亩,地主400万户,且地主占地36%,人数占农业人口5%,则等于地主共占耕地约5亿亩,地主总人口2250万左右。结果是地主户均占地125亩,人均占地22亩。这还没有减去少数军阀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国人所占土地,如果减去这几项土地,哪怕我们只是计算400万户地主中1%,即4万户大地主人均占地上千亩,则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 要说明中国绝大多数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单纯依靠上述办法进行分析,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这里需要进一步利用各种研究成果和当年的调查数据,做更具体一点的说明。 首先来看毛泽东的一则调查分析。毛1930年对江西寻乌农村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地主全数为一百,则大地主 (租五百石以上) 占百分之一,中地主 (租二百石以上的) 占百分之十九,小地主占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数很少,在全县不显特别作用。”16 赵冈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统计资料详尽说明了中国土地占有趋于分散的情况,并对比了清代与民国年间河北大地主的占地资料,论证了1930年代上半期河北各县境内土地集中程度,还不如清代。他所举的数据显示,1930年代华北453个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户拥有的田产还不满200亩。在苏南4县11个村庄中,地权分散到地主户数竟大大多于佃户的户数,每户地主占地一两亩的情况已见怪不怪。比较而言,“南方地主比华北的地主没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的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17 史志宏利用1930年和1950年代多次对河北清苑县11个村的调查,指出:这11个村地主户均占地98.6亩,约为当地总户均占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占地则仅为13.86亩,约为总人均占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虑到当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 (亩产粮食仅几十公斤) ,这样的占地规模差不多就是能够成为地主或富农的最低土地数量了。事实是,这11个村也确实没有什么大地主,家里有几百亩地就是当地的大地主了。多数地主的土地都在200亩以下,不少人还不及百亩。”18 黄道炫对东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的研究也显示,“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如福建南平县地主占地最多,人均21.76亩;浙、皖、闽、苏南235个县略次,地主人均占地14.26亩;浙江76个县再次,地主人均占地7.96亩;福建66个县又次,地主人均占地7.47亩;浙江东阳区8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仅3.918亩;福建古田、福州鼓山、沙县3县,地主人均占地更只有2.1亩。19 从日本人当年在中国所做的一些农村调查资料当中,也不难了解到这种情况。上述赵冈对华北453村和苏南11村的统计资料,就来自于满铁。满铁的调查机构还对河南彰德县的调查也显示,作为袁世凯的老家,到抗战期间,农村中在村地主大量都是有着几十亩土地的小地主。不在村地主也因为土地较少,一些人往往会与佃户一同租佃更多的土地共同经营。20同样,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当年对密云、平谷、遵化、玉田、临榆、乐亭6县25个村的调查也显示,那里的土地往往非常分散,大土地所有者极少,自耕农往往超过农户的一半以上。21 类似的调查统计在其他地方也很多。在西南,吕平登曾在1930年代初期通过对四川省农村的深入研究,断定四川土地正日趋集中,军阀官僚正在形成一个拥有巨量土地的新兴大地主阶级,旧的中小地主阶层及农民中间阶层之消失不可避免。22但将近20年后的1950年底,中共西南局有关机构对3000余住蓉地主的调查却显示,虽然确有占地成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如刘文辉、刘文彩、刘湘、潘文华等,但占地500亩以上者只有120余户,能够占地上万亩者也只有20余户,最大量的还是中小地主。而且,3000余住蓉地主中只有将近四分之一占地在百亩以上,半数以上的地主占地都在100亩以下,将近200名地主占地仅在10亩上下,最少的还有占地仅0.6亩者。23 上述资料可以得到四川省相当多县乡农村调查报告的佐证。如川东江津区对7个县、一个区、285个村的调查,以250亩以上为大地主,85亩以上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做了一个统计,说明大地主所占地主户数比例为13%,中地主为31.3%,小地主为55.5%。合川县找不到250亩以上的大地主,因此它把占田85亩以上都算为大地主,45亩以上算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来统计,结果10个乡这样的大地主才仅为16.83%,中地主为27.03%,小地主为56.14%。24整个温江县调查,本县地主29650户,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仅5.23亩。25考虑到四川地主大家庭多,因此必须要考虑多数地主人均占有土地的程度。上述江津区7个县,特别是合川、达县、广汉和温江几个县平均每户地主占地的数字,如果进一步分解为人均数字,其结果可想而知。鉴于上述调查报告中没有地主人均占地情况,我们再看其他一些有此类数字的调查资料。 广汉连山乡的资料显示,那里的土地比较集中,地主人均占地达到24亩。绵竹西南乡的情况就差很多,地主人均占地仅6亩。雅安大兴乡地主人均占地10.09亩。26灌县有2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1亩,另有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8.7亩。27乐山县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三到四亩。28蓬溪县附西乡8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2.4亩;南充县龙门乡第十二保地主人均占地7.1亩。华阳县中兴乡第十四、五保地主人均占地2.17亩。荣经县双江乡地主人均占地1.8亩;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仅1.6亩。29 四川情况如此,其他不少地区也相差无几。广西8个分区13个县2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1.93亩。柳江县思贤乡思贤村地主人均占地12.1亩,百棚区百棚行政村地主人均占地5.9亩。30广东龙川县莲塘乡地主人均占地5.33亩。鹤山县龙门乡地主人均占地3.029亩。31灵山县梓崇塘乡地主人均占地3.8亩。普宁县塘湖乡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41亩。32湖北南益阳县黄家仑乡地主人均占地5.42亩。33鄂城、监利、京山、石首、潜江、襄阳6个典型乡地主人均占地不到9亩。另有荆州、宜昌、大冶、孝感、郧阳、黄冈等7个专区12个县16个区27个村地主人均占地7.38亩。34汉川县6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亩左右。黄陂方梅区14个行政村和鄂城县6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不足5亩。35安徽“皖南小地主特多”,当涂3亩以下出租户占13.73%,5亩以下出租户占到30.22%。另据铜陵、芜湖等4县市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仅11.69亩。36 西北的情况比较特殊,除个别军阀大地主外,许多地方历来土地就极为分散,连小地主都不多。众所周知,陕西关中地区甚少地主。如当时调查报告证实,渭南、咸阳、长安、三原等县,一般地主仅占人口1%,占土地4%,多数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地区,如陕西渭南辛市区五乡4个行政村,地广人稀,地主人均占地也不过12.4亩。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5.3亩。宁夏也是一样,平罗县6个区,14个乡,10549户,只有地主21户,3个区19个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乡,人均占地也只有十几亩。37 华北地区相对而言历来土地比较集中,存在占地上千亩的大地主不少,但相当多数的农村中也还是小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与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专区7个县1264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也仅11.86亩。38通县专区4个县16615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2.9亩。39顺义、通县、良乡三县8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6.8亩。唐山专区2个县89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8.89亩。40河南襄县草寺乡,地主人均占地14.89亩。41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1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35.95亩,莒南、赣榆两县3区1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则为10.72亩。沭水、临沭两县3个区9个村,地主人均占地11.36亩。沂南县艾山乡13个行政村,3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5.34亩。42海阳、乳山两县62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将近11亩。招远、莱西两县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不足9亩。惠民县流坡坞村、滨县盐坨村、烟台县大王庄,地主人均占地分别为4.9、6.7、2.48亩。43 另据中南区100个乡调查统计,河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29亩,最低6.31亩;湖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2.11亩,最低2.63亩;江西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10亩,最低3.58亩;湖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0.06亩,最低3.74亩。广东地主人均大约5.7亩上下,广西地主人均大约7.5亩上下。55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8.37亩。44 而在战争频发的环境下,许多地方地主数量减少或细小化的趋势也十分明显。还在1930年代中期,一些过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现象严重的调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像张闻天做山西兴县农村调查时,就注意到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和每户占地面积都在减少。称“黑峪口战前59.6%,现在50.3%;碾子村过去60.6%,现在44.3%。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占少数。”“土地占有有从集中到分散的趋势。”45以江苏无锡为例,农村地主192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357.11元,1936年为305.83元,1948年下降到187.18元,降幅高达47.58%。46一些调查者且得出结论称: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47 再以山东为例,莒南县3个区8个村自1941年以后,地主卖出土地很多,占到这几个村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32.46%,而买进土地很少,只占到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0.88%。结果,在6个村中,抗战前原有地主49户,1951年统计只增加1户,减少了8户;地主占地面积较战前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43%。又据上述3个区11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原有地主169户,1945年只剩142户,除6户出村可不计外,因分家还多出39户,故地主户数实际减少达39户之多,土地总面积也减少了38.83%。沭、临两县3个区9个村情况相同,自抗战爆发至1944年,地主户数实际减少25户,也减少土地54%之多。据调查,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的诸子析产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会导致经济情况下降;一是因工资普遍增加而不得不减少雇工,自己参加劳动;一是因战争关系商业经营减少,营业收入因之减少;一是战争期间田赋税费负担过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区处在日本、国民党和中共三种势力争夺范围内,地主受冲击较多。48 上述资料显示,第一,中共建国前各地情况虽然千差万别,多数省份都会有极少数大地主,但小地主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几乎所有地区都占据着地主阶层中的绝大多数。这从以上所举各地大批地主人均占地10亩上下,甚至更少的情况即可有所了解。 第二,所谓大小地主,单从每户占有土地数量上亦难做准确判断,必须要考虑到其家庭人口的多少。如东北虽有许多大地主,但正如当年的调查者所说:“人口众多,二三十口、四五十口,以至七八十口、一百余口,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在东北农村中是到处都有。”49 不计算人均土地占有,只计算户均土地占有,或干脆只举出某某地主占地多少,很难说明问题。 第三,占地亩数与地主在当地的大小,也还要考虑到地区不同,水地旱地,平地山地,田多田少,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单位产量不同、收益不同等种种情况,还要考虑到由此带来的耕畜、农具之类消耗的有无多少等等差异。如安徽皖南不少地方每户地主有几亩水田,就可以靠地租维持简单生活;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区,因地广产薄,小地主占地的亩数亦要比内地高得多。张闻天调查中即发现,因为地质条件差,产量低,山西兴县小地主户均占地至少要有三五百亩 (100垧) 50上下的中梁地,才能维持其出租土地的生活,51 第四,仅从数据上看人均占地多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小地主就一定少,或没有。实际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地广或山地、坡地等情况外,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当地有几家大中地主,因而把整个地主人均占地面积拉升起来了。如前述山东莒南3个区11个村,共有169户地主,957口人,占地30000余亩。其中大店区4个村土地集中度最高,该区4个村地主共136户,957口人,就占有了土地31688.8亩,平均每户地主占地233亩,不可谓不高。但实际上,这136户中,有28户占地300亩以上,总共占地18839.68亩。如果除去这28户及其土地,仅以余下的12849.12亩,平均到其余108户地主,每户则降为118.97亩了。以上述3个区地主169户,957人,平均算下来每户5.66人计,大店区108户地主人均占地仅21亩。其实,这108户地主中还会有一些地主占地较多,故绝大多数地主人均占地恐怕也就十几亩。52
三,成份问题的困扰
在中国,被划成地主富农,遭受到和小地主一样命运的富裕农民有多少?据建国初估算,这两部分人口在4500万上下,几乎接近于全国1949年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53 这显然大大高于中共中央1947年关于地富人口3600万的估计,但却符合中共中央认定的地主富农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的比例。54 在中国明显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情况下,要把农村人口的10%划为阶级敌人,它所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树敌太多,会造成自身严重的不安全感以外,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大多数农户都是小土地占有者,都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所谓“剥削”行为,因而划起阶级来势必会难于区分,导致极大的主观随意性,造成土改运动中更大范围的伤害。从各地基层土改的报告当中,足以看出,这一问题的发生确实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中共中央当然了解中国小土地所有者过多,划分阶级太难这一特点。但是,“划分阶级实际是划分权力”,55 基于其阶级斗争的理念和重建农村权力结构的需要,它亦别无选择。中共中央这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各种名头弄得尽量准确一点,再多搞一些政策性的区别。但是,第一,所有这些不同成份者的区分,在中国众多小土地所有者中间多半只能从个别量上精细把握,如同计算一农户有劳动无劳动,只能看家中有无人参加农业劳动且在一年里干够4个月否,到4个月即算富农,不到4个月只差几天即算地主;一年全家收入中雇工等非自己劳动收入超过25%即算富农,只有24.5%就可以划入中农之类,此种分寸把握之难,可想而知。56 第二,头衔不同,政策待遇上虽有些微差别,但在干部和贫苦农民的眼里,照样会被视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其实际的命运并不会两样。更何况,通常情况下,贫苦农户“在划成份时,对有好房子好地的户,总想提高一级,要划成地富,否则就要失望”。特别是不少文化程度不高的干部嫌麻烦,主张“有剥削就该斗”,“村里谁日子好过,谁就是地主,斗就斗了,对农民有好处。”57 在定成份的问题上,虽然土改工作程序上有相当具体的规定,但如此复杂的划分办法,基本上要靠土改干部起作用。实际上,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干部,在划阶级的问题上也很难做到准确把握。因此,从中共中央的角度,真正能够控制在农村划定剥削阶级成分时不致严重扩大化的最重要的领导技术,其实并不在剥削量等等标准,而在各级权力部门所掌握的8-10%的比例规定上。各主管上级部门严格照比例衡量,比例少了,就是右倾,必须补划;比例超了,就是扩大化,必须纠偏。 被定为地主、富农或其他什么有“剥削”的成份,对土改期间的农户实在是命运攸关的大事情。因为,一旦被视为地主,即使是这个时候还属于被保护之列的富农,哪怕只是被认为有“剥削”,或有劣迹,在减租退押反霸清匪,特别是土改、镇反运动期间,都可能遭遇难以想象的灾难性后果。 严格地说,自1947年土改中乱打乱杀的错误发生后,中共中央曾再三检讨并三令五申反对乱打乱斗,甚至连分浮财、挖地财这些可能导致乱打乱斗的作法,都有所限制。58 在这方面执行得最为得力的,是中共华北局。在建国前后先后展开的华北新区土改运动当中,对此有过相当具体的规定和指示。59 但即便如此,由于中共中央最关心的并不是分配土地财产,而是发动农民群众,斗倒斗臭农村旧势力,以树立新政权的领导权威,因此,它非常清楚激发贫苦农民对旧势力的仇恨的极端必要性。既然要鼓励这种“阶级仇恨”,就不能不允许农民有所表现和发泄。所以它一面强调“不允许由工作团或政府自己组织打人与采用肉刑”,一面又不得不反复说明:“由于真正群众自发的突发的激情,对其所痛恨的压迫者予以殴打时,共产党员应当站在群众方面,拥护群众的义愤,绝对不可对群众泼冷水。”60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中共中央反对乱打乱杀的规定很难有效地贯彻执行。尽管中共华北局在反对乱打乱杀问题上态度相当坚决,也因中央有此指示而无法有效制约多数土改干部对这种限制性规定的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强烈表示:对地主“不打不行”。不打,逼不出浮财;不动浮财,农民发动不起来。“不打不杀不发动群众,解决不了问题。”即使不能乱打,至少“有的地主不打不行”,而且只有“用这个办法发动群众快”。61 在这样一种情绪支配下,即使是在华北局直接指导下的新区土改中,乱打乱斗和剥夺富农的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62 中共中央有令,华北局有令,两级最高权力机关三令五申仍不能完全左右地方党政干部依令而行,足以见这种阶级划分的政策及其传统的习惯作法在中共干部中形成的思维惯性有多强。如果只是中央有令,中央局折扣执行,其情况出现某种失控,就不可避免了。 不过,无论出现何种偏差,在1950年10月之前,土改斗争过火的情况严格说来还是个别的。 (未完待续)
注释:
1 有关地主一词近代意义衍生的考据,可参见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赵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216页。有关这一概念的象征性意义的讨论,可参见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料》,《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8—111页。 2 萨缪尔森:《经济学》 (下) ,中国展望出版社1994年版,第975页。另,有关“剥削”概念的现代含义,如地租、利息、利润乃至资本等等,是否可以简单地与“剥削”相提并论,包括价值与 (体力) 劳动、资本、地租、管理等等的关系,当今有很多不同看法,本文这里暂不做讨论。 3 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村党支部书记语:元宝村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当年那地主富农的后代,将同村人的土地或租或买,又将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形成了产粮大户。现在这些户干得最好,这些是最大的户。看来还是原先他们这些成份不好的人,干得是最好。剩下一般的户,比如中农啊,也有贫下中农,可是比较少。他们的思想啊,可能是被什么本分啊什么的这些约束住,都不如这些户。见蒋樾、段锦川执导的纪录片:《暴风骤雨》。 4 在中苏关系好的10年里,即1949—1959年,中国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平均达到22%以上,中国的基础工业也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中苏关系破裂后,从1960—1976年,中国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平均只有大约6.2%。 5 即所谓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据着农村70—80%的土地。参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4页;《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50页;刘少奇:《刘少奇选集》 (下)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 6 见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7,第42页、第45—47页页。 7 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8 高王凌前引书,第4—6章。 9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2页。 10 唐致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614页。 11 陶直夫:《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转见《钱俊瑞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12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 (1912—1927)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18页。 13 参见朱玉湘:《试论近代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及其特点》,《文史哲》1997年第2期。 14 中国农业部编《建国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84年。 15 《土地委员会关于全国土地分配状况的调查报告》,1937年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 (财政经济·七)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16 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7 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5年版,第147—165页。 18 史志宏利用的调查资料还具体考察了地主所占土地质量的情况,否定了地主所占土地远比一般农户好的说法。见史志宏:《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土地分配及变化——以河北清苑县四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19 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0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彰德縣城附近に於る群小不在地主に就て》,昭和十五年一月,第1—37页。 21 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冀東地区二十五箇村農村實態調查報告》 (上) ,昭和十一年,第8—9页。有关这样的例子,在章有义的书中也有记载。见章有义前引书,第306—308页。 22 参见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4—185页。 23 见四川省档案馆藏档,74/1/1/2—8;121/2/15/1—157。 24 《大中小地主人数比例表》,1951年12月1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东/1/39/56。 25 《温江土地占有情况》,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4。 26 中共西康区党委研究室:《雅安大兴乡调查工作总结报告》,1950年7月1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康/1/514/46。 27 中共川西区委:《灌县土改调查报告》,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1482/113;《灌县第二区及新民五乡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1951年6月27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1482/102。 28 《蓬溪县附西乡八村各阶层经济情况调查表》,1951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北/1/217/81。注:该表中有的乡算上了外籍地主的土地,如此地主占地要达到人均40—50亩,但此种算法因未考虑到外籍地主及其家庭的人数故这里未计入。 29 乐山专区公署:《乐山专区农村经济情况》,1952年11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南/1/334/57—63;中共南部县委会:《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各阶层经济变化情况调查报告》,1952年4月2日,同前引,建北/1/216/106;《荣经双江乡农村情况概括材料》,同前引,建康/1/513/129;19;中共南充地委:《关于南充、南部、营山、武胜、仪陇县农村情况调查材料》,1951—1952年,同前引,建北/1/216/2。 30 《广西农村阶级关系土地占有及其土改分田研究》,中共广西省委政研室编《广西农村调查——调查材料之一》,第4页,湖北省档案馆藏档,ZNA982。 31 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广东土改简报》,1951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ZNB—188/39,47。 32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编《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 (解放前部分) 》,第176,219页。 33 《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 (生产部分) 》,第92页。 34 《湖北省七个专区十二个县十六个区二十七个村土改前后田亩产量比较表》,1952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J530/1。 35 省农委调研科:《湖北省三十六个乡土改复查对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打击程度统计表》,1952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SZ18/1/24;《襄阳地委张廷发同志给李主席的土地实验村的情况报告》,1950年11月30日,同上引,SZB882/13/2;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编《湖北省黄陂县方梅区农村情况调查》,1950年5月28日,同上引,SZH100/附表一;湖北汉川县十一区区委会:《河岭乡土改前各阶层占有田地统计表》,1952年,汉川县档案馆藏档,590/40。 36 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194—196页。 37 见陕西省档案馆藏档,123/24/10/10—30。 38 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16页。 39 《河北省新区土改村庄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变动统计表》,1950年3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17/37—40。 40 河北省委办公室:《京津新区土改意见》,1949年9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42/2/6/50,47。 41 前引《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 (生产部分) 》,第19页。 42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1年12月,第33,6,53,76页。 43 转见唐致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第258,290—293页。唐致卿的结论是:山东省土地形态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土地占有相对分散,中小地主多,自耕农、半自耕农特别多,而大地主和无地雇农、赤贫户极少”。 (第256页) 44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统计表》,1953年2月,第20—25,344页。 45 张闻天:《神府县兴县农村调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 46 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市 (县) 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 47 薛暮桥:《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166页。 48 《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2—15,35,38—39,59—60,61页。唐致卿的书对这方面的情况介绍得十分详尽。 49 《东北农村调查》,第48页。 50 西北一般为小垧,一垧相当于3或5亩。 51 张闻天:《神府县兴县农村调查》,第91页。 52 转见唐致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第285页。 53 王传骥:《中国革命中的富农问题》,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页;郭德宏前引书,第42页。 54 《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第282—283页。 55 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料》、《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第112页。 56 政务院在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也几度强调了人缘问题,再三说在“群众不加反对”的情况下,尺度可稍放宽。见《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第181—183页。 57 《中共河北通县地委致省委并华北局》,1950年1月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798/1/470/29—30;《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检查新区土改工作问题及今后意见》,1949年11月11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10页。 58 《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 59 在华北新区土改过程中,薄一波曾明确主张除土地、房屋、牲畜、农具和地面上之大量金银财宝和多余粮食外,其他浮财一律不动,底财一律不挖,“把一切可能发生的(导致乱打乱杀的)漏洞都在政策上堵死”。中共华北局并就此发布过专门的指示。见前引《中共河北省通县地委关于新区土改工作几个主要经验的报告》,1950年3月7日;《华北局关于大城市及中等城市郊区土地改革的指示》,1949年11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52/113。 60 《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 61 《河北省委汇报会记录》,1949年11月8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18;《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检查新区土改工作问题及今后意见》,1949年11月11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09—610页。 62 必须指出,华北新区土改政策掌握已十分见效。如保定专区新区7个土改县三四个月运动过程中,总共斗争地冨235人,被打仅66人,自杀仅3人,且无一人被打死或枪毙。《保定专区新区土改县斗争扣押地富及自杀统计表》,1950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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