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秉權﹕在開槍前,警隊應該要知道的中共史實
【明報文章】由1997年至今,香港出現多次大型民眾抗爭,包括2003年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2012年反國教事件、2014年佔領運動和2019年反「送中」抗爭。當中都涉及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中共當局試圖改變和影響香港制度,將「兩制」一國化,令市民感到不信任、不安和恐懼,從而激起抗爭。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指出,中央政府捲入香港政治,自我樹敵,令人難免對中央產生敵意,甚至將中央視作反對方來攻擊。
認清香港市民才是公僕服務對象
在香港,警隊作為維持治安的執法者,在這些群眾運動中往往被夾在中間,成為中共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的犧牲品。警民互鬥,兩敗俱傷。
筆者希望各執法者和公務員,特別是「揸槍」的警察,認清中共政權的本質,在執法時務必知道更大的公義,要認清香港市民才是你們要服務的對象。
以下的中共史實,警校、公務員事務局和內地的國情交流班都不會教。希望大家可以補補腦。
一、中國共產黨沒有註冊。1921年中共在蘇共扶植下建黨,至今98年,不管在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都沒有按照任何法律程序註冊,是「無牌經營」。這個黨員達9000萬人的政黨,沒有政黨/社團/公司註冊,沒有法律上的法人身分,但它主張「依法治國」。如果任何一個社團在香港幹這事,相信早已被取締了。此外,幾十年來,沒註冊的中共一直在港從事地下活動,近年愈趨高調,到底它在港是否非法社團?它的活動合不合法?香港警隊要不要查一查?
二、中國奉行「人民民主專政體制」。按照中國憲法,中國所行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分別兩次寫在序言及一次寫在總綱第1條。所謂人民民主專政,即是對人民實行「民主」,但對「敵人」則行使專政,可以超越法律辦事,對目標人物進行鬥爭。不過什麼是「敵人」則隨時改變,他們可以是地主、資本家、民主黨派人士、知識分子、宗教信徒、「低端人口」等。
專政的例子包括:銅鑼灣書店案;劉曉波妻子劉霞被非法軟禁;「709」律師被大抓捕;十大元帥之一的賀龍,身患糖尿病仍被人打入高劑量葡萄糖液致死等。一個政權本身黨大於法,有時「講」法律,但絕大多數時候凌駕法律、不講法律,這是否一個正常國家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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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安全之謎。每個人維護自己國家的國家安全本應天經地義,警隊亦一樣。不過中共在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做了手腳,將黨的安全等同國家安全,並將之立法。如果在香港有人立法將民建聯或民主黨的安全等同香港安全,相信沒有人會認同。但在內地,《國家安全法》則開宗明義將政權的安全,立法成為國家安全,政權的重要性先於國家主權和國土。有關條文如下——
國安法第2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安法還規定,香港同胞和特區政府有共同義務及責任履行國家安全。換言之,港人和特區政府有義務維護中共安全。到底這是道理還是歪理?
由於黨安已等同國安,他日基本法23條立法,國家安全的主體亦受這定義影響,港人要維護中共的安全,這到底合不合理?險些通過的「送中」條例,國家安全亦適用其中,港人怎會不擔心?
四、中共的法治方程式。2014年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清楚說出了中共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就是將黨的主張變成法律。他說:「要善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確保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後,實施法律就是貫徹黨的意志,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
習近平的法治方程式簡化如下:
(1)黨的主張/政策→立法=國家意志/法律
(2)實施法律=貫徹黨的意志
(3)依法辦事=執行黨的政策
黨大於法,立法為黨,為黨立法,這就是中國式法治。
五、中共的歷史罪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當局雖在經濟建設方面有成就,但中共1921年建黨以來所犯的錯誤,世人亦當記取。1922年中共召開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和《關於「國際帝國主義與中國和中國共產黨」的決議案》,主張蒙、疆、藏獨立。1929年國民政府時期,中共應蘇共要求,在蘇聯侵略中國領土主權的「中東路事件」 武裝保衛蘇聯。抗日時期,國難當前,中共一分抗日、二分應付、七分發展壯大自己,為他日奪取政權鋪路。1949年後,土改、鎮反、三反五反、反右、大躍進、「大饑荒」、文革、六四流血鎮壓等,死亡人數以千萬計。中共何曾承認歷史錯誤,道歉和賠償?這當中有沒有公義?
希望香港紀律部隊和公務員認清中共政權的本質,以良知服務和保護香港。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呂秉權]